其他
《古兰经》中关于尊重和保护女性地位及权益的经文,还呈现在五个章节的八节经文中。
“如果你们的婢女,要保守贞操,你们就不要为了今世生活的浮利而强迫她们卖淫。”(《光明章》第33节)
“施财的士女,和以善债借给真主的士女,他必定加倍偿还他们,他们将受优厚的报酬。”(《铁章》第18节)
“你们当依自己的能力而使她们住在你们所住的地方,你们不要妨害她们,而使她们烦闷。如果她们有孕,你们就应当供给她们,直到她们分娩。如果她们为你们哺乳,你们应当报酬她们,并且应当依正义而相商。”(《离婚章》第6节)
这些经文同样充分体现了《古兰经》对女性的尊重和保护,尊重她们的选择,保护她们的地位和合法权益。
女性的权利
除了对女性的平等地位、尊重与保护的启示外,对女性所拥有的权利,《古兰经》中也有相关的经文,覆盖了两个章节的六节经文。
“你们中弃世而遗留妻子的人,当为妻室而遗嘱,当供给她们一年的衣食,不可将她们驱逐出去。”(《黄牛章》第240节)
“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妇女章》第7节)
“如果一个男人死了,他没有儿女,只有一个姐姐或妹妹,那末,她得他的遗产的二分之一……如果他的继承人是两个姐姐或妹妹,那末,她们俩得遗产的三分之二。”(《妇女章》第176节)
可以看出,《古兰经》赋予女性的权利除了尊重其生命权以外,还有作证的权利和遗产继承的权利。
从整部《古兰经》中可以看到,较其他宗教而言,自伊斯兰教诞生以来,女性的地位得到了明显地改善和提高,至仁至慈的真主安拉纠正了女性天生邪恶、不洁的观点,降示女性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女性的基础上,强调了女性作为母亲孕育生命的伟大之处,赋予了女性相应的权利,保障了女性的权益。
可以说,是真主的至仁至慈,才有了《古兰经》中女性平等地位的降示,而女性地位的提升,更加突显出伊斯兰教普世性的特征,最终形成了世界性的伊斯兰宗教文化。
但《古兰经》说“男子是管束女子的”,主张男子比女子优越,认为一夫多妻制是合理的,允许一个男子可以娶四个妻子,女子应对男子惟命是从。在给女子离婚权利的同时,又允许男子可以休妻,只要连说三个“塔拉格”(意为休弃)就算离婚。此外,《古兰经》还有对妻子贞操的要求。
这种矛盾性来自于当时社会变动震荡的过程中多种社会文化因素,不同宗教观念的兼收并蓄。这些都深刻地反映了伊斯兰教产生的社会哲学思想、文化观念和伦理道德观相互作用的复杂社会背景。
由此可见,在历史上宗教伦理、宗教戒律往往又以巨大的力量控制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那么,《古兰经》中规定的妇女地位的合理因素,就会包裹在宗教观念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