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限赋税
雍正十年(1732年),山东官吏奏销上年赋税“若有欠粮不完者当按惯例革除功名”。雍正帝询问众臣该如何办理此事。同官曰:“法当如此不褫无以警众”。上复问廷玉,廷玉对曰:“绅士抗粮罪因应褫”。第山东连年荒歉输将不给“情有可原”尚与寻常抗玩者有间。他跪请雍正帝昭法外之恩宽限一年。帝闻之心恻,遂降旨宽限三年。此次得免者凡一千四百九十七人。
整顿刑律
奏改滥禁
张廷玉在奏改刑部滥禁之弊之奏折中直言指陈“刑部衙门遇八旗部院、步军统领衙门以及五城御史等交送人犯,不论曾经奏闻与否,亦不论情事之大小与罪犯之首从,一经锁送刑部……甚至有倾家痰毙者。及至定案时,而斩绞军流重犯原无几人,其余不过徒杖笞责之罪。且有偶尔干连审系无辜,应行释放者。如今年二月间刑部清查案件,省释者二百几十人,即此类也。”
在条奏中,张廷玉说明了刑部滥禁之弊。并依据他的司法实践经验针对办案程序提出了个人主张:
1.抓人,张廷玉反对刑部在抓人过程中滥用公权,株连无辜。他反复说明并要求官吏只抓该抓的罪犯而非无辜百姓。
2.收禁,针对负责审核各省重大刑案的刑部对众衙门所送之一干犯人,不论其罪行大小而将其一律收禁,以致无数无辜遭受株连之现象,张廷玉主张要按罪犯所犯罪行的轻重大小分为首犯“从犯”协犯,即按情事之大小与罪犯之首从分别予以收禁。
3.收监取保,张廷玉主张受干连者无辜者应行释放。除重犯外不过是徒杖笞责之罪,可从轻处理,勿未等定案而将无辜者轻罪者“倾家痰毙”。
4.判案,张廷玉提出判案应视犯罪事实具体犯罪情节,依法定程序定例遵行,省释无辜百姓。张廷玉于此处亦指出刑部官员在办案过程中存有合法性伤害等严重问题。
改滥引律例之弊
张廷玉在其上奏改刑部滥引律例之弊的折中指出:“律例之文,各有本旨,而刑部引用之时。往往删去前后文词。止摘中间数语。即以所断之罪承之。甚至有求其仿佛而比照定拟者。”臣思都察院、大理寺与刑部同为法司衙门。若刑部引例不确。应令都察院、大理寺驳查改正。倘驳而不改,即令题参。如院寺扶同朦混。或草率疏忽。别经发觉。则将都察院、大理寺官员一并加以处分。这说明当时刑部有些官员在援引法律条文判案时。常删去刑律法文之前后文而只录其间数语就判定所断罪名。
张廷玉为防范此类事情发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主张:1.说明律例的功用。指出法律条文各有本旨。对各种犯罪事实如何判决都有详细规定。2.揭露刑部官员在引用律文时。删除前后文词。只摘中间数语以判案。甚至求其案件相似而附会比照。内含刑部官员的私人目的及其利益关系。从而导致刑部严重的程式化办案判案之歪风程式化办案问题。3.问责落实到位。若都察院、大理寺等法司衙门发现刑部有引用法律条文不正确。即滥引律例的错处。应立即驳查改正。若在驳查责其改正之后。刑部等法司衙门驳而不改。即令御史弹劾题参有关违法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