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战乱频仍、兵荒马乱的春秋战国时代,各诸侯国也没有忘了鼓励孝道。这从各国的征兵制可窥一斑。当时各国大多有“70岁以上老人免一子赋役,80岁以上老人免二子赋役,90岁以上老人免全家赋役”的规定。家有一老,如藏一宝。春秋战国时期在战场上死亡率极高,数百万人死于战争,但诸侯国君们却规定家中有老人,一定要给老人留下儿子养老,可见在那种条件下也还是有“人性化”的一面。孝在国家制度中地位之高,可见一斑。
西汉时,国家给七十岁及以上的老人发放“王杖”,“高年赐王杖,上有鸟,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吏民有敢骂詈、殴辱者,逆不道”,持“王杖”的老年人,可以便利出入官府,可以在天子道上行走,在市场上做买卖可以不收税,触犯刑律如不是首犯可以不起诉。这个规定就象现在的老年人乘车可以凭老年卡不买票、去公园景区不买票一样异曲同工。汉文帝是一位有名的孝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他规定全国80岁以上老人由国家每月供给一定量的大米、肉和酒,“凡孝于亲者人帛五匹”,对于孝子国家还奖励布匹。
南北朝时,国家陷入混乱状态,战争成为常态。但北魏却首创“存留养亲”制度,且此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达一千多年。什么叫“存留养亲”呢,就是子女犯了罪,但他的家中有年老的祖父母、父母,或者这些长辈有病没有其他男丁赡养,国家规定对该罪犯停止或免除刑罚,让他回家赡养老人,给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服刑。南朝梁武帝更先一步,在南京首建“孤独园”,专门收留赡养孤苦老人,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老人是不收费的,完全由国家供给,比之现代的收费养老院更人道。
隋朝时,为了加强家庭孝顺管理,不准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子女“另立门户、分割财产、供养有缺”,所以那个时候,会出现几世同堂的家庭,因为不准分家。唐朝时出现“色养”的概念,对于老人不但物质生活上要有保证,精神上也要和颜悦色;唐、宋、明、清基本上继承了前朝的各项养老措施,唐朝有普救病坊,宋朝有养济院,明、清亦有类似机构,“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养者,官为存恤”,也就是说,那时候是有官办免费养老院的。除此之外,宋、元、明、清皆有“旌表孝行”之法,对于孝子贤妇予以重奖。明朝的一项规定更为奇葩,“令僧道有父兄见存无人侍养者,不问有无度牒,令还俗养亲”。家有老人夫人奉养,既便是你是出家的和尚、道士,也要被勒令还俗。清朝时康、乾几次“千叟宴”,在国家层面上将养老、敬老的提倡推向了高潮。
处罚不肖
在奖励孝子的同时,古代列朝列代都对不孝子加以处罚。古代对于不肖子处罚是非常厉害的,严重者不孝子将被处以死刑。
早在四千年前的夏朝,法律规定对不赡养老人、殴打辱骂老人、不给老人吃饱穿暖、老人生病不细心照料的不肖之子给予脸上刺字、割鼻子、斩脚、死刑等处罚。不孝被判死刑,开重罚不孝之先河。以后的法律,大多继承了夏朝的“优良传统”,既便到了兵荒马乱的春秋战国时期,《秦律》中还有“凡是殴打、虐待60岁以上的祖父母、曾祖父母的子孙,将被判流放或死刑”的规定。
汉朝继承了《秦律》中的一些做法,对不赡养老人的不孝之徒,严重者也是处以死刑,并悬尸体街头示众,以儆效尤。隋朝时,“不孝”被列为“十恶”不赦之罪,死罪难免。既便遇到朝廷大赦,也难逃活命。
家庭穷困,往往是不肖子逃避孝顺的理由。清朝将推行孝道发展到极致,《大清律》规定:儿子再穷也必须设法赡养父母,如果因贫困导致父母自缢身亡,要按照过失杀父(母)罪被杖责100下,流放1500公里。也就是说,家庭穷困,你可以穷你自己,但你必须保证长辈有吃的,有穿的,有住的。你冻死、饿死也就罢了,但如果父母或祖父母被冻死、饿死,你可是要被判刑的。罪名是“过失杀人罪”。我们看到“二十四孝”有许多不可思议的举动,如郭巨埋儿,为了孝母宁愿把儿子杀了。其实这不只是他个人的一时冲动,客观上有社会对孝道的严格要求和法律上对不肖的严厉处罚,迫使他这样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