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生产力水平低下,加上官僚和地主对土地兼并严重,失去土地的农民和小手工业者的生活相当困苦,面对时有发生的天灾人祸,卖儿卖女现象就十分普遍。一旦自己的儿女卖给别人,就没一点人权和人身自由,不仅终身为奴,甚至世世代代沦为奴仆,生活是相当悲惨的。
清初北京就有“人市”,“顺承门内大街骡马市、牛市、羊市又有人市,旗下妇女欲售者从焉”。买卖人口是清政府法律所许可的,康熙二十二年规定:“旗下官兵,须用奴仆,除直隶各省大小文武官员及驻防将军、副都统,不准买所属之民外,其余仍照旧买人”,所以,文武官员竞相“买良民为奴,甚至多买馈送亲友”。
明末清初文人西周生长篇白话小说《醒世姻缘传》第三十六回中说有个叫沈善乐的裁缝,给别人做衣服做坏了,没办法只有将一个十一岁的女儿喜姐卖了偿还别人银子,沈家“足足要银七两”,谁知“领了几家,出到四两的便是上等的足数”,由于后来女善人晁夫人“看得中意,先出四两,添到五两”,已经是买个好价钱,看样子当时花四两银子就可以买到一个普通的丫环。一个十一岁的女孩子正是被父母呵护的如花岁月,却要以四两银子被卖给人家做丫环,其当时丫环的悲惨人生可见一斑。
也有将罪犯及其家属没入为奴。这样的奴婢也占相当数量,凡是犯了重罪的罪犯,往往家产充公,家属发给“披甲人”为奴。《大清律》规定:“谋反及大逆之家属,男年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给付功臣之家。”
较特别的是一些人会知恩图报而自愿为婢。多数是在大灾难以后,受恩的人觉得欠人太多,无以为报,自愿为婢。受亦有家奴与家婢结婚出生的儿女,代代相传继承为家中奴婢。但一般婢女是不允许随意婚配的。
随着明末清初各地奴婢由不同的奴婢团体发起对奴婢制度不满而进行抗争的“奴变”,及有识之士对奴婢制度的揭露和批评而使奴婢制度逐渐削弱,虽然末能完全推翻,但至康熙年间,对于奴婢的不公平对待在多个地方已得到改善,到雍正年间,更有些被免为奴婢的人开始起姓及自立户籍。但奴婢制度的废除和奴婢的自由真正地完全得到解放,是在土地革命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