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公开提倡重法酷刑,《大明律》中记载的刑法,除元朝“五刑”为正刑外,还有斩、绞、刺字、论赎、凌迟、枭首、戮尸等,堪称种类丰富、花样百出。这种种酷刑,造成朝官的极度恐怖,人人自危,以致有人说朱元璋的野蛮残暴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有人统计,大明朝开国功臣81人,有的被赐死,有的被吓死(恐吓后自杀),最惨的可能要数蓝玉了——死了还被剥皮,仅有3人得以善终。可以说,大明朝的官员不是在犯罪,就是在犯罪的路上,甚至出现了官员带枷办公的奇景。
更可怕的是,这些罪行都是依法执行吗?并不是!大明的刑法有时还会临时突变,在刘辰《国初事迹》里记载:员外郎张来硕,谏止娶已许配的少女做宫女,说“于理未当”,结果被碎肉而死,参议“李饮冰被割乳而死”。该书还记载在郭桓案发后,“其贪婪之徒,闻桓之奸,如水之趋下,半年间弊若蜂起,杀身之家者人不计其数”。
而元朝刑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宽刑慎法。元世祖忽必烈提出宽刑慎法作为元朝刑法的指导思想:“朕治天下,重惜人命,凡有罪者,必命对再三,果实而后罪之。”元朝对犯罪处罚手段也只有笞、杖、徒、流、死五种,而且在具体实行这五种刑罚手段时,司法机关也格外慎重。
对于酷刑,元朝中央政府也是明文禁止,《元典章》刑部二就有《禁止惨刻酷刑》的专门条目。跪瓷片、上夹棍、请君入瓮之类“不胜楚痛,人不能堪”的酷刑,从中央层面就是禁止的——犯人也有人权的。元朝的刑法,甚至比温厚的宋朝也要宽松一些。
美国学者杰克·威泽弗德评价说:“忽必烈全面建立了一套比宋朝更稳定的刑法体系,它也要比宋律更温和、更人道。”就连朱元璋也说:“元以宽失天下”。
当然,这样做的后果也不是太好,直接影响就是:在元朝犯罪成本很低,相对应的,就是治安工作不太好干。古往今来,几多王朝更迭、几家皇族兴废,兴起有兴起的理由,没落也自有没落的道理。历史是尊重事实的学科,研究历史,是为了能更全面看待,而不是套个“xx粉”的帽子,随意站队猛撕。
元明皆有功有过,需客观辩证地对待,不可以偏概全,也不可片面夸大,功大于过还是过大于功,我们心中都自会有论断。